罗伯兹大法官认为,论此案抗议内容,WBC举的标语牌虽有内容涉及个人,却无法改变其主要是涉及公共议题的事实。
如何评估这三十年的成败得失以及发展趋势?江 平:过去我也不断说过这句话,中国的法治建设总体上是进两步退一步。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反对意见,《物权法》终于制定出来了,它使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产权基础。
季卫东:我觉得,自下而上的变化从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就可以看出来了。例如,要针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动员司法力量,必须加强律师的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开始变化,政府逐步减弱它对企业的控制、撤离市场,这是一个大的趋势。接着这个话题还想向江老师请教一个具体问题,这十几年来在城市开发和拆迁的过程中,不断发生一些引人瞩目的案件,其中存在着公权力的介入和随之而来的私权利的抵抗。其实,民间团体的作用越大,社会就越健全,国家也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无为而治。
现在我们立法的最大改变就是:不让开发商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去拆迁,拆迁涉及的主体关系不再是住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而是住户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再深入下去就会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了。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李庄于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否认龚刚模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
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律师事后在上海律协的演讲中谈到这一事件时,也认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强有力的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的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十分荒唐。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1月18日,高子程通过邮局寄出上诉状,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中国青年报》于2009年12月14日发表的一篇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近20人被捕》的文章,是这些报道中最典型的代表。
至此,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告一段落。委托代理手续完成之后,高、陈两位律师立即向负责审理李庄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龚刚模等八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并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
重庆检方十分重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态度十分强硬,庭审开始时就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被审判长驳回后又连续8次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个人回避。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因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实践者而言,认真对待法律的工具性和人民司法传统,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认真对待权利,因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逻辑和土壤,才能看到后者的生命力和希望。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什么改变。这次后来被参与者称为特别辩护的刑事辩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律师这一职业第一次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里,而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则是在十年浩劫中罪大恶极的四人帮。此后的十天里,高子程律师两次赴重庆会见李庄,李庄依旧表示自己无罪,要将官司打到底。
) (刊于《领导者》总第38期(2011年2月)) 进入专题: 李庄案 。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可见,这是一篇倾向性十分鲜明的新闻报道,其矛头不但指向李庄本人,而且赤裸裸地批判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纵观全国各地律师对《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批评文章,其中所蕴含的职业化价值观清晰可见。在这篇很可能是改编自重庆方面所提供的新闻通稿的报道里,记者不但以直接引用的方式描述了大量李庄、龚刚模以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之间的对话,而且使用了许多夸张的修辞手法来形容李庄,并匿名引用了一位重庆政法干部对于重庆打黑除恶期间律师作用的负面评价,在公共舆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了整个律师界的强烈反感。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12月28日,江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9日作出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面证实龚刚模左手腕处有钝器擦伤痕迹。关于这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媒体、律师和司法机关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的说李庄对龚刚模耳语让他在法庭上说自己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有的说李庄向龚刚模眨眼睛暗示他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还有的说龚刚模告诉李庄他被吊打的详细经过,并给出了时间、地点以及审讯人员和事后为他进行治疗的两名医生的姓名……龚刚模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给公诉方的供述笔录中对于会见细节的描述也存在矛盾之处。
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在李庄审判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个人的评价自然是媒体和网络评论的一个焦点,而这其中许多评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将职业评价与道德评价混为一谈。
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请出庭的8位证人中的7位(均为犯罪嫌疑人或处于强制措施之下)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龚刚模妻子)因为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结果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
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近三十年后,公元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2月9日,在重庆也进行了一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审判,而在这场同样历时两个月的审判中,被告人却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这些检察官并非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训练,也并非不理解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态度和思想。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庄案,他认为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的大惊小怪。而律师弱势地位的后果,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的保障相对缺乏,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权力的刀把子和枪杆子。虽然李庄当庭就声称公诉人是在对自己进行诽谤,事后其辩护律师及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都认为这种没有证据支持的道德审判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做法,但这些基于职业化价值观的看法对于公共舆论的影响力其实十分有限,而身陷囹圄的李庄当然也不可能真的对公诉人就此事提起诉讼,因此表面上有些口无遮拦的公诉人事实上是有恃无恐的。
同时,该文还引用重庆某政法干部的话说,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在对李庄案的各路评论里,笔者十分认同一个观点,即要区分李庄案件和李庄事件,因为只有作了这一区分,才能理解李庄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相关的政治、社会问题。
客观地讲,重庆方面在二审前后的应对策略与上文讨论的两个事件中简单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首先从李庄本人入手,诱其认罪,然后二审公开审理,一审中辩方要求出庭却没有出庭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虽然这些证人明显受到了某种庭前训练,但至少整个二审程序是相对公开、公正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一个难得的先例。在那次特别时期的特别辩护中,律师的出现对于判决结果当然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但其符号化的象征意义却依然重要——它至少意味着,即使是对全中国人民犯下十年大罪的文革主犯,也是需要有律师辩护的。
在开始分析之前,有必要定义一下这两个基本概念。虽然这一认罪换缓刑的说法遭到了重庆方面的否认,但却得到了李庄本人在二审宣判时的确认以及辩护律师高子程事后的证实。
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公元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进行了一场中国现代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刑事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12月4日,李庄第三次会见龚刚模,由于他试图让龚刚模详细讲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要求在场监视的公安干警离开,再次与警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言语冲突。虽然在两天后《中国青年报》上又发表了题为《李庄:我没罪》的相同两名记者采访李庄的简短报道,但前一篇报道的负面影响已经覆水难收,李庄的名字在公共话语里已经被与黑律师等同起来。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例如,在介绍李庄时,该文使用了如下的说法: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
李庄审判过程中最具戏剧性的事件,无疑是李庄的认罪以及在二审结束时所作的六条陈述中的那首藏头诗。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但根据一位庭审旁听人的叙述,几位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并不正面回答辩方的问题,其部分证言也相互矛盾,并与书面证言矛盾。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